(2017)冀0104执异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季雪、田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雪,田青,河北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天弗燃气有限公司,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异134号案外人王晓,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申请执行人季雪,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满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田青,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河北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田青,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天弗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青海,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古城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田青,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雪与被执行人田青、河北宏远汽车贸易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天弗燃气有限公司、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晓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王晓称,案外人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河北星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7日签订四方协议,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北星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将挂靠在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冀A×××××机动车,各方同意登记在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登记在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仅为办理“牌照”等手续,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对冀A×××××、冀A×××××机动车无包括所有权在内的任何权利。案外人交付了所有��车相关款项,冀A×××××、冀A×××××机动车的所有权已经属于案外人,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拖延且不配合办理机动车过户相关手续。且冀A×××××机动车被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拖走。2016年4月21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据(2016)冀0104执xx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案外人所有的冀A×××××、冀T×××××机动车(冀T×××××机动车系案外人与张景宝共同所有,该车登记在张景宝名下),并出具了扣押清单。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查封、扣押行为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案外人所有的冀A×××××、冀T×××××机动车查封、扣押并停止执行,将该车辆返还给案外人。经查,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雪与被告田青、河北宏远汽车贸易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天弗燃气有限公司、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西民初字第026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xxxx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李文玲名下位于石家庄市××大厦××号、石家庄市××大厦××号房××套;三、冻结贾章平名下河北银行存款xxx元(账号62×××03)。于2015年9月8日查封被告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A×××××、冀A×××××机动车。冀A×××××、冀A×××××机动车现登记在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名下。2016年4月21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据(2016)冀0104执xxx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冀A×××××、冀T×××××机动车。其中冀T×××××机动车登记在张景宝名下。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部门的登记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冀A×××××机动车登记在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应当认定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为石家庄星马物流有限公司,故对其提出关于冀A×××××机动车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冀T×××××机动车登记在张景宝名下,案外人王晓并非冀T×××××机动车适格的权利人,故对其提出关于冀T×××××机动车的异议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晓提出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 如 杰审 判 员 吴 建 洲代理审判员 ���苑晨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会 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