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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黄文平、刘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平,刘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172号申请人:黄文平,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刘晓玲,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北区。原告黄文平与被告刘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文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130000元以内查封被申请人刘晓玲名下的位于新郑市中华北路东侧少典路北侧香水苑22号楼1单元12层1201的房产(合同号:12247802)一处。申请人黄文平以其名下的位于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人民路东段南侧博士嘉园9号楼1单元2层202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码: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文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晓玲名下的位于新郑市中华北路东侧少典路北侧香水苑22号楼1单元12层1201的房产(合同号:12247802)一处,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黄文平位于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人民路东段南侧博士嘉园9号楼1单元2层202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码: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黄文平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