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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杜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杜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2176号原告孙某,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身份证号:×××被告杜某,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身份证号:×××原告孙某与被告杜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6日,孙广杰经被告杜某担保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当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孙广杰及杜某均推脱不还,现起诉担保人杜某,要求其承担担保还款责任,偿还借款2万元。杜某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由被告杜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孙广杰自原告处借款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就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孙广杰拒绝偿还,被告杜某也未履行担保还款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担保人杜某承担还款责任,偿还借款2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其庭审陈述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保证合同关系明确,被告杜某为连带还款责任人,在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应承担担保还款责任,及时偿还原告欠款,其拖延不还的行为违反保证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原告孙某向担保人杜某主张实现全部债权具有法律依据,因此,原告孙某要求被告杜某偿还2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杜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