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潘玲与陈玉森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玲,陈玉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财保82号申请人:潘玲,女,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陈玉森,男,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潘玲与陈玉森借款合同纠纷。2014年5月6日至5月13日,被申请人分三次向申请人借款700000元,并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截止2017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400000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玉森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潘玲名下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