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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源伊与孙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孙艳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3167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学生,住开鲁县。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原告母亲),女,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孙艳强,男,汉族,无业,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孙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