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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琼华、厦门市品大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琼华,厦门市品大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875号申请执行人张琼华,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执行人厦门市品大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张琼华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品大家具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厦翔劳仲案[2016]4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市品大家具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琼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品大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6539元及利息、执行费14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郭建 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