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12日,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5日,住岐山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323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948元,诉讼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冯某某银行存款3948元。申请人现已领取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陕0323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