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素泉诉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泉,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4民初3596号原告:王素泉,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十二师头屯河农场学校教师,住奎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鲜瑾,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贵,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素泉诉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素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鲜瑾、被告李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素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借款69800元;2、逾期还款利息4188元;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1月3日至2016年3月22日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85500元,被告仅还款157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还,经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李军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没有向原告借过钱,更不存在利息,原、被告之间是国外MMM网站互动平台的合作关系,2015年11月3日至2016年3月22日原、被告在做MMM网络传销,原告的弟弟把原告拉入这个传销网络里,后原告把被告拉入传销网络,同时拉入了别人,被告也发展了下线,原、被告一共有32万元冻结在这个网络里,原、被告之间是合作关系,是违法的关系。原告为了解套,不断和被告协商,不断投入钱,原告得到了20700元的利息,被告什么也没有得到,因为介绍人首先拿钱,后才轮到被介绍人拿钱,所以原告把她的钱转给被告,以被告的名义投入平台,这样原告可以拿到高一些的回报,MMM是俄罗斯在中国的非法的网络传销网站,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短信记录,证明2015年11月3日到2016年3月28日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银行卡转账借给被告58500元、通过支付宝支付16300元,2016年4月18日被告还款5000元。被告对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有效性不认可,对短信记录的真实性认可,认为短信记录可以反映出来原、被告之间一直在做MMM,而且是原告介绍被告做的这个传销网站。被告提交MMM网络传销平台资料、支付宝的交易往来。证明本案被告是由原告拉入这个平台,被告是原告的下线,原、被告是合作关系。原、被告还有335054元在平台被冻结,其中有原告的5万元,原告利用被告名义投资拿到分红20700元。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的问题不认可。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利的风险。原告王素泉依据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要求被告李军偿还借款69800元、支付利息4188元,被告李军辩称本案涉及的款项系双方投资MMM平台的资金,双方没有借贷关系。原告对其是被告上线的事实认可,原告提交的短信记录亦反映出双方有投资MMM平台的事实,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的事实,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素泉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24.85元(原告已预交),邮寄费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朋速录员 贾蕙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