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恢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迎超金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850号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余市三岔河镇新区。法定代表人刘申宝,主任。被执行人郑迎超,现住扶余县。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迎超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海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