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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森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森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155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森昌,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2017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森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黄森昌表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森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黄森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黄森昌饮酒后驾驶粤M×××××号二轮摩托车由梅州市梅江区广梅三路小花园经梅正路往环市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梅正路路段时,与郑某生停放在路边的赣B×××××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生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森昌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6mg/100ml;郑某1血液未检出乙醇成分。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黄森昌负主要责任,郑某生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森昌赔偿了郑某生的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得到了郑某生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森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生的陈述,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及前科记录查询,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疾病诊断证明书,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及请求书,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疾病诊断证明书,协议书,被告人黄森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森昌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森昌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森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黄森昌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森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冰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麻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