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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78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董文访罚金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文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780号之四被执行人:董文访,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董文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文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文访在中国工商银行16×××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5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