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京京与曲阳县国华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京京,曲阳县国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张京京,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被执行人曲阳县国华工贸有限公司,证件号码:12345679-7,住所地曲阳县。法定代表人尹丽。张京京、与曲阳县国华工贸有限公司民事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