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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京京与曲阳县国华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京京,曲阳县国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张京京,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被执行人曲阳县国华工贸有限公司,证件号码:12345679-7,住所地曲阳县。法定代表人尹丽。张京京、与曲阳县国华工贸有限公司民事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