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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保顺与孙庆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顺,孙庆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011号原告:张保顺,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元,系原告叔叔。被告:孙庆章,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顺诉被告孙庆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保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巧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