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保顺与孙庆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顺,孙庆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011号原告:张保顺,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元,系原告叔叔。被告:孙庆章,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顺诉被告孙庆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保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巧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