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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佟振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振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初3266号原告:佟振东。委托代理人:赵率帆,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洪博,辽宁兴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杨,该公司员工。原告佟振东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振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洪博、侯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佟振东诉称,2016年10月24日,原告所有车辆号为辽A×××××轿车在沈阳市铁西区工人新村停车时,车辆被撞肇事方逃逸,造成车辆严重损失,经过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认定原告车辆情况属实。事故后,经过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委托辽宁盛安价格评估公司鉴定,原告车辆损失金额47479元,产生鉴定费2370元,原告所有的该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不计免赔)。原告按时足额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期限2016-10-01起至2017-9-30止,故要求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望法院支持诉讼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7479元以及鉴定费2370元,共计4984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辩称,原告的车辆在我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包括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车辆停放受损肇事方逃逸根据保险条款,我司加购30%免赔,鉴定金额高,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日,原告佟振东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车号为AF88**的轿车一辆,被保险人为佟振东,保险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其中含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273043元。另查明,2016年10月24日8时5分许,原告佟振东驾驶辽A×××××轿车在沈阳市铁西区工人新村停车时,车辆被撞受损,肇事车辆逃逸。2016年4月7日,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出具事故证明,被告对此没有异议。另查明,受损车辆AF889S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委托辽宁盛安价格评估公司鉴定,事故车辆损失为47479元,鉴定费用为2370元。另查明,被告庭审阶段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合同签订时就免责条款已向原告尽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保险单、事故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全面并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AF889S车辆因事故产生的车辆损失为47479元、因事故产生的鉴定费用2370元为合理支出,上述费用未超过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应当赔偿原告上述费用。被告关于肇事方逃逸免责30%的主张,因没有证据证明就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佟振东车辆损失费47479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佟振东鉴定费2370元。三、驳回原告佟振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抗辩。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超男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