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绍东与被告尹远、梁玲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绍东,尹远,梁玲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民初321号原告徐绍东。被告尹远。被告梁玲芝。原告徐绍东(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尹远、梁玲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远、梁玲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尹远因资金周转不灵多次向原告借用资金,至2016年1月20日止,被告尹远尚有15500元没有偿还。双方结算后,被告尹远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并约定在2016年2月2日前还清。两被告系夫妻,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拖欠原告的资金15500元,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两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被告尹远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欠原告现金15500元,于2月2日前归还。欠条出具后,被告尹远一直未予归还。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尹远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欠条,原告与被告尹远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尹远应当归还。该笔欠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15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远、梁玲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徐绍东欠款1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尹远、梁玲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旷 杰人民陪审员 肖曙霞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文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