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4276刘文华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华,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276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华,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李伟,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刘文华与被执行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郑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文华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伟给付人民币29094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264元。申请执行人刘文华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上载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在新天翼江苏子亚有限公司有股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传票、被执行人须知、告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伟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伟名下的证券、支付宝、房产、土地、车辆、工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C×××××车辆一台,后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该车辆暂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4、2017年1月24日凌晨行动中,本院到被执行人李伟家中进行传唤,被执行人李伟不在家。5、2017年6月1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新天翼江苏子亚有限公司有股权这一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发现,新天翼江苏子亚有限公司现已不存在,且已没有李伟股权。5、本院于2017年4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被执行人李伟拉入失信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2017年6月20日,因被执行人李伟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作出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决定,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暂未执行。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李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文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文华代理审判员 徐强强代理审判员 葛新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