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1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晓江与刘剑峰、许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江,刘剑峰,许燕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21民初656号原告:陈晓江,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尔,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剑峰,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告:许燕君,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原告陈晓江与被告刘剑峰、许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江的诉讼代理人余金尔、被告刘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燕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晓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0月20日,被告以银行转贷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9万元,原告同意,并将款项汇至被告刘剑峰银行账户,被告未出具借条。借款后,被告陆续归还6万元。2014年10月22日,经原告要求,被告刘剑峰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3万元的借条一张。借条出具后,二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刘剑峰辩称,借款属实,对原告诉请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被告许燕君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10月20日,被告刘剑峰向原告陈晓江借款9万元。借款后,被告陆续归还原告6万元。2014年10月22日,被告刘剑峰就剩余3万元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后,二被告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另查明,被告刘剑峰与被告许燕君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6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陈晓江与被告刘剑峰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剑峰向原告陈晓江借款后,理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并未明显超出生活正常开支,且被告许燕君未出庭抗辩,也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对于本案所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有共同清偿的义务。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剑峰、许燕君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剑峰、许燕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晓江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刘剑峰、许燕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