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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建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建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483号罪犯梁建荣,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郑铁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建荣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9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对梁建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月29日对梁建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6月15日对梁建荣减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梁建荣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梁建荣伙同他人在缅甸购买毒品后,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带往内地,在火车上被乘警查获,经鉴定,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22%和18%),重249.85克。该犯系主犯。罪犯梁建荣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6月、1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三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梁建荣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建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