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龚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87年8出生。被执行人龚某某,女,汉族,1989年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执行王某与龚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18000元,现被执行人龚某某已将全部案件款履行完毕,本院已支付申请人王某,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1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