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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朝晖与付智博、付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晖,付智博,付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王朝晖,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付智博,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付春林,男,194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朝晖与被执行人付智博、付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瓦民初字第4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债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瓦民初字第40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迟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