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民初3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胜与焦凤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焦凤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426号原告:刘胜,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焦凤利,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刘胜与被告焦凤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刘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