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彭长茂、衡水腾鑫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长茂,衡水腾鑫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954号申请执行人彭长茂,男,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衡水腾鑫塑胶有限公司,男,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留府乡闫黄村法定代表人:韩永贵。彭长茂申请衡水腾鑫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10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彭长茂于2016-10-2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1013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