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四川大西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宜州市大西洋矿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西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宜州市大西洋矿业有限公司,柳州市龙游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81民初1597号原告四川大西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欣雨。被告广西宜州市大西洋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第三人柳州市龙游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原告原告四川大西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宜州市大西洋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柳州市龙游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大西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大西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韦克勤审 判 员 韦宜萍人民陪审员 韦展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