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33张苏晋与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苏晋,吴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33号原告:张苏晋,女,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奇峰,溧阳市戴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霞,女,1982年12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苏晋与被告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苏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苏晋负担。审 判 长 王春伟人民陪审员 史 艳人民陪审员 潘凤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周梦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