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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33张苏晋与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苏晋,吴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33号原告:张苏晋,女,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奇峰,溧阳市戴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霞,女,1982年12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苏晋与被告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苏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苏晋负担。审 判 长  王春伟人民陪审员  史 艳人民陪审员  潘凤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周梦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