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辖终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杭州恒景国贸酒店有限公司、王美新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恒景国贸酒店有限公司,王美新,王学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恒景国贸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灵溪北路21号8幢。法定代表人:刘小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新,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锦,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上诉人杭州恒景国贸酒店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民初38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油漆工程款的纠纷,与原审被告潘良斌、陈爱芬无关。且原审被告潘良斌、陈爱芬系上诉人的员工,负责涉案的管理体制,并长期居住在上诉人处的酒店里生活、工作,故其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区;二、上诉人住所地在杭州市××区,且涉案工程的施工地点在杭州市××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潘良斌、陈爱芬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瑞安市,故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胡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