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思安、陈思莲与陈婕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安,陈思莲,陈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陈思安,男,194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陈思莲,女,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陈婕,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91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陈思莲、陈思安与陈思琴、陈婕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根据查询结果,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婕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七村XXX号XXX室的房产。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婕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婕自行向本院缴纳欠款20,000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思安、陈思莲,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