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胡能华与罗传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能华,罗传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895号原告:胡能华,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阿明,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系原告之子。被告:罗传平,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能华与被告罗传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李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