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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与刘生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刘生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6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住所地余江县白塔路,组织机构代码16015043-8。负责人黄小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剑、王晓昌,该行员工。被告刘生亮,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个体,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诉被告刘生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余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1.57元,减半收取3700.7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栩晟人民陪审员  倪仙菊人民陪审员  王爱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