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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刑更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邓世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世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730号罪犯邓世银,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高平市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灵刑二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世银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同案被告人冯某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石刑终字第006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6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世银在2016年4月20日至2017年2月26日服刑期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表扬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裁判文书、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世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皓审判员  段超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