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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甘肃三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三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村委会,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3民初295号原告:甘肃三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秀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村委会。负责人:魏存江,该村委会主任。被告: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靖平,该公司经理。原告甘肃三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美公司)与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崖头村委会)、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飞、葛正军,被告崖头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江,被告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晨、何正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货款2,167,523.84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27曰的违约金共计195,077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月息2%计算);3.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始,原告开始向由崖头村委会开发的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田园小区1号楼供应商品混凝土,截至2015年5月20日原告与崖头村委会签订了《付款协议》约定:原告继续向被告供应商砼,被告分期履行以前欠付的商砼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与崖头村委会的承建单位被告二签订了《预搅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并及时履行供货义务。然二被告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直至工程竣工,二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2,167,523.84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崖头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具体过程是当时楼盖到10层时,原告修楼的建筑商资金链断了,就由被告二接手了,后来陆续也付过钱,现在没钱支付,原告所诉本金属实。建筑公司辩称,1.三美公司要求建筑公司和崖头村委会共同偿还货款2,167,523.84元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建筑公司于2015年承接了由崖头村委会开发的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田园印象小区一号楼10—18层的建设项目。因该项目为建筑公司中途接手,在进场施工之前,建筑公司与崖头村委会就进场施工条件进行了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该项目一号楼l0层以下施工所产生的债务由崖头村委会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并由崖头村委会承担。建筑公司只负责先行垫付我方承建的l0—18层施工的材料费及人工费。在崖头村委会向建筑公司出示了其与相关债权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后,我方才进入现场施工。在开工前建筑公司又与三美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在合同的第二款“技术要求及供应方式”中,载明施工部位为“主体十层以上”。即建筑公司应当向三美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主体十层以上施工所用预拌混凝上价款,而并非与崖头村委会共同偿还整个1号楼的混凝土货款。2.三美公司要求建筑公司与崖头村委会共同支付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27日和违约金195,077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月息2%计算)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三美公司自2015年开始施工至主体封顶时,共计使用被答辩方各型号混凝土3635m,总计价款为1,266,775元。按照合同约定我方分别于2015年10月30曰、2015年11月2日两次向三美公司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货款共计70万元,并在2015年11月23日向三美公司供应砂石料抵顶货款6547.5元,我方2015年11月11日、2016年5月28日通过承担三美公司所欠榆林沙场砂石料款和兰州利马商贸有限公司水泥款的方式抵顶货款共计500,751.16元。截至目前建筑公司通过支付现金、砂石料抵顶、向第三方承担三美公司债务等方式共计向三美公司支付货款l,207,298.66元,尚欠货款59,476.34元。按照合同约定,部分货款以田园小区l号楼内一套房屋按照建筑成本价抵顶货款,但截至目前为止,该楼尚未竣工交付,建筑公司与三美公司协商通过抵顶建筑公司所属的其他现房用以抵顶货款,并积极配合三美公司进行选房,但由于三美公司对可选房屋的户型等不满意而一直未能选定,而我方为了表示诚意还向被答辩方留置一套宜和家园小区购房合同作为还款担保,所以我方所欠货款59,476.34元不能认定为违约。综上所述,建筑公司认为三美公司要求建筑公司和崖头村委会共同偿还货款2,167,523.84元以及共同支付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27日和违约金195,077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月息2%计算)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1.依法驳回三美公司要求建筑公司与崖头村委会共同偿还货款2,167,523.84元的诉讼请求,建筑公司根据合同承担59,476.34元欠款的偿付义务,鉴于目前欠款数额远小于合同约定抵顶房屋的价值,建筑公司愿以现金的方式尽快支付欠款。2.依法驳回三美公司要求建筑公司与崖头村委会共同支付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27日和违约金195,077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月息2%计算)的诉讼请求。3.依法判令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三美公司一直向被告崖头村委会开发的田园小区1号楼供应建筑混凝土(该工程由甘肃裕兴建筑公司承建,工程量为地下1层至地上10层主体)。在此期间,工程欠三美公司混凝土款为3,108,047.5元。2015年5月20日,三美公司与崖头村委会签订一份《付款协议》,协议约定,崖头村委会需支付欠款中的100万元后,三美公司继续向其工程供货。村委会在工程封顶前,需向三美公司支付总欠款的80%,部分以砂石料折抵,在主体工程封顶后付清剩余20%的货款。2015年9月30日,三美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一份《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双方约定施工部位为主体十层以上的混凝土供应量,以实际供应量为准,且在封顶前支付总欠款金额的80%,部分欠款以砂石料折抵,主体封顶后付清剩余20%货款。对货款逾期部分建筑公司向三美公司承担5‰违约金。随后,三美公司与建筑公司对混凝土款进行了结算,建筑公司现欠三美公司货款59,476.34元,崖头村委会尚欠三美公司货款2,108,047.5元。本院认为,三美公司向前期承建的甘肃裕兴建筑公司供货属实,但该笔欠款三美公司已和崖头村委会达成协商意见,由崖头村委会来清偿,与建筑公司无关,建筑公司只是对其所欠的货款59,476.34元承担偿还责任。三美公司认为建筑公司在前期货款(10层以下工程)中负有清偿责任,但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三美公司请求的违约金,因与建筑公司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故建筑公司不存在违约。综上所述,对原告三美公司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货款2,167,523.84元、二被告共同支付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27曰的违约金共计195,077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月息2%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按二被告应承担责任划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甘肃三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108,047.5元、违约金168,643.8元(2,108,047.5×2%×4个月),合计2,276,691.3元;被告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甘肃三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59,476.3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0元,减半收取12,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50元,由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崖头村村委会负担12,495元,被告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负担53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亦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