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7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邓明秀与陈明兴、王明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秀,陈明兴,王明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201号原告邓明秀,女,汉族,1960年9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坚,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陈明兴,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王明崇,男,汉族,1957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马超东路518号汉嘉国际社区31栋1、2、3号。负责人周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明秀诉被告陈明兴、王明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明秀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