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达州市世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贵鑫磁电高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世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宜兴市贵鑫磁电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47号之一申请人达州市世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新宁镇正北街(商场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8236436-1法定代表人:朱洪平,系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兴市贵鑫磁电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贵鑫磁电高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43336-3法定代表人邵柏芝,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达州市世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贵鑫磁电高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川17民终7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宜兴市贵鑫磁电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宜兴市贵鑫磁电高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宜兴市贵鑫磁电高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分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宜兴市贵鑫磁电高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x支行所开帐户x上的存款65600.00元扣划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案款及诉讼费专户在工行达州达川支行x账户上;二、将被执行人宜兴市贵鑫磁电高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支行营业部所开账户x上的存款84900.00元扣划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案款及诉讼费专户在工行达州达川支行x账户上;三、将被执行人宜兴市贵鑫磁电高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福特x牌(车牌号码苏x,车辆类型x,车辆识别码x)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亚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