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5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移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蔡景德合同纠纷2017民终580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景德,广州市移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景德,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移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胡先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鸿,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景德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0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7年2月20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景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