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苓、郑招金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苓,郑招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陈苓,女,1967年06月09日生,汉族,住址福安市。被执行人郑招金,男,1982年06月26日生,汉族,住址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苓和被执行人郑招金人格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招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招金所有的银行存款69419.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瑞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