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美娟、青岛颖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娟,青岛颖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574号申请执行人:杨美娟,女,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青岛颖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工业园弘博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仁先,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美娟与被执行人青岛颖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2017)鲁0281执157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仙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