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宋晋清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534号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受理(2016)晋0502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宋晋清犯盗窃罪中涉案罚金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晋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毛柏青人民陪审员 陈梁鹏人民陪审员 王同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李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