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香秀与郭某、李祖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香秀,郭某,李祖辉,李玉珍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724号原告:林香秀(系死者李朱南母亲),女,193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琼林,漳州市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郭某(系死者李朱南妻子),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李祖辉(系死者李朱南之子),男,200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李玉珍(系死者李朱南之女),女,201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福建省华安县,李祖辉、李玉珍的法定代理人郭某,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草坂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91981********。原告林香秀与被告郭某、李祖辉、李玉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林香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香秀以已与郭某、李祖辉、李玉珍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林香秀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香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香秀负担。审判员 胡国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