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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占业与孙建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业,孙建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占业,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杨小娟,系杨占业女儿。被执行人孙建宇,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杨占业申请执行孙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宁0181民初3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建宇向申请执行人还款22万元。申请人杨占业于2017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孙建宇未按通知履行其义务。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建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银行、车管、房管查询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孙建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到位金额。申请人杨占业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尚未执结。我院已经向申请人杨占业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孙建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孙建宇在本院有4件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自建审判员  白 萍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