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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昌华与刘玉福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华,刘玉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670号原告李昌华,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告刘玉福,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原告李昌华与被告刘玉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昌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华需要进一步组织证据,李昌华提出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昌华负担。审判员  刘玺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