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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宁夏吉鑫通工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吉鑫通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795号之一申请人:宁夏吉鑫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张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斌、杨璐嘉,宁夏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叶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夏吉鑫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宝善、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吉鑫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811元。案外人张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房屋产权产籍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7)宁0106民初1795号民事裁定书。因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故原告另行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811元。案外人张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房屋产权产籍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811元;二、冻结案外人张洁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房屋产权产籍;三、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冻结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娣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