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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民终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国栋与白映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映河,男,1970年2月12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栋,男,1975年3月2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敏,通渭县平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白映河因与被上诉人孙国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渭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1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渭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通渭县人民法院重审。白映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南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