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民终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国栋与白映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映河,男,1970年2月12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栋,男,1975年3月2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敏,通渭县平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白映河因与被上诉人孙国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渭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1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渭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通渭县人民法院重审。白映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南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