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魏云霄与刘峰、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云霄,刘峰,宋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魏云霄,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刘峰,男,1985年4月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被执行人:宋鹏飞,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已经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17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召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傲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