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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魏云霄与刘峰、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云霄,刘峰,宋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魏云霄,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刘峰,男,1985年4月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被执行人:宋鹏飞,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已经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17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召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傲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