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刚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352号安刚,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满族,中共党员,住保定市省医院宿舍*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安刚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28刑初16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26日本院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银行、证劵、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房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9月22日执行人员再次核查被执行人安刚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安刚羁押于河北冀中监狱,无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安刚新的财产线索,可重新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润清人民陪审员 张天运人民陪审员 胡金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