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塞金俊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春生、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东关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塞金俊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春生,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东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执18号申请执行人:安塞金俊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县。法定代表人:马海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国瑞,男,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春生,男,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宝塔区。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东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王春生,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安塞金俊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春生、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东关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6民初0008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王春生、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东关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安塞金俊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从2015年4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月利率20‰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669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将执行款本金1000万元全部履行完毕,下余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66900元及本案执行费未予履行。2017年6月19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下余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66900元及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有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执1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拥政审 判 员 丁 浩代理审判员 张瑞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新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