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昕昱申请执行李宗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昕昱,李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李昕昱,女,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李宗明,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北方执字第3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