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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建德市红运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红运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云和县华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06551-4,住所地云和县元和街道金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代表人:钱依萌。被执行人建德市红运线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0182000067578,住所地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洪岭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云和县华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红运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建德市红运线缆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确定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建德市红运线缆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庆系该公司唯一股东,且张国庆不能证明建德市红运线缆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被执行人建德市红运线缆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6)浙1125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庆应对被执行人建德市红运线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张国庆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张国庆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云和县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25654.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徐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