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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贾根起、武强县街关镇洛沱湾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根起,武强县街关镇洛沱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10号申请执行人贾根起,男,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被执行人武强县街关镇洛沱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永壮,系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武强县街关镇洛沱湾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强县街关镇洛沱湾村村民委员会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强县街关镇洛沱湾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强县街关镇洛沱湾村村民委员会在街关镇财政所管理的资金27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国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巨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