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管忠会、沈井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忠会,沈井春,岳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皖1125执1181号申请人:管忠会,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沈井春,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岳秀成,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管忠会与沈进春、岳秀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沈进春的存款1513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