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杨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934号原告:杨某1,男,195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杨某2,女,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杨某3,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杨某4,女,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杨某3、杨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杨某1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杨某1负担。审判员 田燕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苏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