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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6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亿恒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尚振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亿恒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法院误列为北京市亿恒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尚振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亿恒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法院误列为北京市亿恒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3号院4号楼7层805。法定代表人:姚利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旗,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北京亿恒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明胜,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北京亿恒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振平,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雯,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亿恒源泰商贸有限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振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3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上诉人北京亿恒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亿恒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亿恒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北京亿恒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  赵 纳代理审判员  申峻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李 君书 记 员  高 明 来源: